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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60國有財產之贈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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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准贈與之。
  2. 2.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
  3. 3.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60條,該條共分為3項。根據參考資料,以下是不同項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國外的國有財產需要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須層請行政院核准。這意味著國有財產的贈與必須經過行政院的審核和核准程序。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第60條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國內的國有財產只能以動產的形式進行贈與。然而,如果是寺廟或教堂使用的不動產,且符合國人的固有信仰,必要時可以贈與給依法成立的該寺廟或教堂的財團法人。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第60條 3. 該條第3項規定贈與的辦法由行政院制定。這意味著具體的贈與程序和細節將根據行政院的規定而定,需要參考相關的行政院法規來確定具體的辦法。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第60條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580110 制定)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贈與之。其在國內者,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   前項贈與,應由行政院決定為之。

(0600427 修正)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   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緣修正本條,俾接收臺灣地區光復前日人寺廟、教堂,以捐贈方式處理,使獲法律之依據,尚稱允當。

  • 贈與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法人名詞
(0580110 制定)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贈與之。其在國內者,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   前項贈與,應由行政院決定為之。

(0600427 修正)

緣修正本條,俾接收臺灣地區光復前日人寺廟、教堂,以捐贈方式處理,使獲法律之依據,尚稱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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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60 條規定:「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