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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60 條(國有財產之贈與辦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准贈與之。
  2. 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
  3. 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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