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第60條,該條共分為3項。根據參考資料,以下是不同項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國外的國有財產需要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須層請行政院核准。這意味著國有財產的贈與必須經過行政院的審核和核准程序。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第60條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國內的國有財產只能以動產的形式進行贈與。然而,如果是寺廟或教堂使用的不動產,且符合國人的固有信仰,必要時可以贈與給依法成立的該寺廟或教堂的財團法人。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第60條 3. 該條第3項規定贈與的辦法由行政院制定。這意味著具體的贈與程序和細節將根據行政院的規定而定,需要參考相關的行政院法規來確定具體的辦法。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第60條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贈與之。其在國內者,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 前項贈與,應由行政院決定為之。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 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緣修正本條,俾接收臺灣地區光復前日人寺廟、教堂,以捐贈方式處理,使獲法律之依據,尚稱允當。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贈與之。其在國內者,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 前項贈與,應由行政院決定為之。
緣修正本條,俾接收臺灣地區光復前日人寺廟、教堂,以捐贈方式處理,使獲法律之依據,尚稱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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