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1372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於財政部預告修正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 7 條期間提出建議,涉民法總則與物權之相關規定適用疑義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內政部於貴部預告修正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 7 條期間提出建議,涉民法總則與物權之相關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3 月 19 日、 5月 11 日台財產管字第 10700074190、1074000352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國有財產法第 60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次按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內容合於本辦法規定者,得申請辦理贈與手續。準此,申請受贈國有財產者,須依法成立「財團法人」,寺廟依監督寺廟條例辦理「寺廟登記」者,雖具權利能力(本部 82 年 11 月 2 日(82)法律字第 23189 號函參照),惟尚非得為受贈國有財產之對象。又財團法人既經法院撤銷法人之設立登記並函主管機關撤銷其設立之許可,即不能認其具有「法人資格」,已不得為取得捐助財產之主體(司法院第 3 期登記業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第 8 則參照)。本件寺廟、教堂檢附法人登記簿謄本作為已成立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而受贈國有財產後,倘未於法院登記處通知之期限繳驗捐助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經法院登記處撤銷法人設立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後,寺廟、教堂原成立之財團法人,除於清算事務目的必要範圍內(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及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其法人資格即溯及既往失效,而不具有權利主體資格,則其自始並非得為法律行為(含物權行為)之主體,故其原受贈之國有財產自應為回復國有之登記,尚不生物權行為是否應與贈與(債權)行為併同消滅及物權行為得否附條件等問題。

(二)另法人經撤銷設立登記許可後,縱於「清算事務」目的必要範圍內,視為法人存續,惟如物權行為之當事人一方並非得為法律行為之主體而將受贈財產辦理回復國有登記時,其是否屬內政部 107 年3 月 7 日台內地字第 1071301612 號函(下稱內政部 107 年 3月 7 日函)說明三所稱之「移轉登記」,而須會同受贈人向登記機關申辦?抑或得由政府機關單獨申請登記或囑託登記機關為登記?請由貴部及內政部再予釐清。倘旨揭辦法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27 條第 24 款規定「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所稱之「法律」(即其包含法律及法規命令),而得由政府機關依該規定單獨申請登記,則建議修正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後段文字為:「…依本辦法受贈之財產,應回復國有,並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塗銷登記。」以利貴部於受贈財團遭撤銷法人設立登記時,得單獨申辦登記。抑或可採另一方式,即倘認政府機關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第 12 款:「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十二、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者。」之登記規定,因內政部 107 年 3 月7 日函說明四已建議貴部修正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後段文字為:「…依本辦法受贈之財產,應回復國有,並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贈與登記。」

(三)綜上,本辦法第 7 條修正草案是否採納內政部之建議修正條文,仍請貴部卓酌。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制字第 107025137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