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61條,國有財產的檢查有以下幾點規定: 1. 檢查對象: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的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況進行檢查。 2. 檢查方式:檢查可以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 3. 審計機關的檢查:除了主管機關的檢查外,審計機關還可以根據審計法令的規定隨時對國有財產進行稽察。 例如,根據該法第61條,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檢查國有財產局的國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況,以確保國有財產的合法運作。另外,審計機關也可以依照審計法令的規定隨時對國有財產進行稽察,以確保國有財產的合規性和透明度。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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