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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61國有財產之檢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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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61條,國有財產的檢查有以下幾點規定: 1. 檢查對象: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的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況進行檢查。 2. 檢查方式:檢查可以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 3. 審計機關的檢查:除了主管機關的檢查外,審計機關還可以根據審計法令的規定隨時對國有財產進行稽察。 例如,根據該法第61條,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檢查國有財產局的國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況,以確保國有財產的合法運作。另外,審計機關也可以依照審計法令的規定隨時對國有財產進行稽察,以確保國有財產的合規性和透明度。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 審計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收益及處分名詞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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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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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61 條規定:「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