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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61 條(國有財產之檢查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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