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占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有財產法 第八章 附則
§ 71–77共 7 條
國有財產被埋藏、沉沒者,其掘發、打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
(刪除)
本法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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