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73條的規定,如果有人舉報國有財產漏未接管且經查證後確定,或者有人隱匿國有財產且經舉報後收回,或者經舉報後才發現並撈取、掘獲國有財產,都應該給予舉報人按照所揭發的財產總值的一成以下作為獎金。這樣的規定旨在鼓勵舉報人幫助政府發現、回收或保護國有財產。在實際運作中,具體的獎金數額會根據所涉及財產的價值來計算。
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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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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