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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73舉報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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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73條的規定,如果有人舉報國有財產漏未接管且經查證後確定,或者有人隱匿國有財產且經舉報後收回,或者經舉報後才發現並撈取、掘獲國有財產,都應該給予舉報人按照所揭發的財產總值的一成以下作為獎金。這樣的規定旨在鼓勵舉報人幫助政府發現、回收或保護國有財產。在實際運作中,具體的獎金數額會根據所涉及財產的價值來計算。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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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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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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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73 條規定:「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