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被埋藏、沉沒者,其掘發、打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 72 條,國有財產如被埋藏或沉沒,其掘發、打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這條法規規定了對於國有財產的採礦、挖掘或打撈的程序,具體細節由行政院制定相關法規進行規範。根據這個規定,行政院可以制定特定的辦法和程序,以便對國有財產進行掘發或打撈。關於具體的範例,這裡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國有財產被埋藏、沉沒者,其掘發、打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有財產被埋藏、沉沒者,其掘發、打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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