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占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有財產法第71條規定了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法行為的刑罰加重規定。該法條指出,如果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反第21條的規定,即未登帳或有隱匿或侵占行為,則其刑罰會加重到原本的二分之一倍。 例如,如果一位國有財產經管人員應該登帳但卻違反規定並未登帳,同時還隱匿或侵占了財產,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將其判處的刑罰加重到原本的二分之一倍。
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占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占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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