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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71 條(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法之加重其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占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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