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達於審計法令規定之稽察限額者,應經審計機關之同意。
國有財產法第 59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若超過審計法令所規定的稽察限額,則需經審計機關的同意。根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各機關在購置房地產時,如果價格超過一定金額,且未符合其他徵標或比價條件時,需徵得審計機關的同意才能進行議價辦理。另外,稽察條例第十一條也規定了購置財物或進行營繕工程的招標或比價要求,如果符合特定情形,則可以改用議價辦理,并需徵得審計機關的同意。 基於上述法規,非公用財產的預估售價如果超過審計法令規定的稽察限額,就必須經審計機關的同意。
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達於審計法令規定之稽察限額者,應經審計機關之同意。
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達於審計法令規定之稽察限額者,應經審計機關之同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