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有財產法第58條,國有財產的計價方式由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並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然而,對於放領土地的計算地價,則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此外,有價證券的售價則由財政部核定。 例如,若有一塊國有財產的土地需要進行估價,則該土地的價值計算方式需由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訂定,並經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確定。另外,若有價證券如股票或債券需要售價,則其售價需經由財政部核定後才能確定。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耕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耕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商同審計機關核定之。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得辦理放領之土地,除耕地外,尚有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辦理放領之土地,為符實際,爰將第一項之「耕地」修正為「土地」。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耕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耕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商同審計機關核定之。
得辦理放領之土地,除耕地外,尚有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辦理放領之土地,為符實際,爰將第一項之「耕地」修正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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