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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2.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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