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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70635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就「政府為照顧弱勢團體,或基於政府施政之一致性及公平性考量,針對配合政府公共工程而拆遷安置之遷建基地,就國有學產地以外之遷建基地要求與國有學產地比照同一模式,依購買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辦理讓售,是否違法」乙節,涉及國有財產管理及國有土地釋出專業性、政策性事項,法務部未便表示意見

主旨

立法委員蘇○○國會辦公室及立法委員羅○○國會辦公室函為政府為照顧弱勢團體,或基於政府施政之一致性及公平性考量,針對配合政府公共工程而拆遷安置之遷建基地,就國有學產地以外之遷建基地要求與國有學產地比照同一模式,依購買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辦理讓售,是否違法函請釋示乙節,係屬貴管,移請卓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立法委員蘇○○國會辦公室 101 年 12 月 6 日蘇立(101) 字第 101000513 號函及立法委員羅○○國會辦公室 101 年 12 月10 日 101 蕾立字第 01001216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疑義涉及國有財產法(下稱本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本法第 58 條第一項所稱之『計價方式』,係指計算方法及估價標準。」等規定之解釋,及貴部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第 387 次會議結論是否確已議決系爭土地計價方式之事實認定等疑義,係屬貴管;又系爭土地應採取何種計價方式,涉及國有財產管理及國有土地釋出之專業性、政策性事項,本部未便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三、檢附旨揭來文及其附件供參。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立法委員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羅○○國會辦公室、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連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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