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有財產法57財產上權利之處分之核定

快速跳轉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57條,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按財產類別分別經由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這意味著當涉及國有財產上的權利處分時,必須經由主管機關或財政部的核定程序才能有效進行處理。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國有財產局擁有對國有財產進行處分的權限。例如,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判例中提到,受撥用國有財產之管理機關得代表國家為保存行為之行使,但對於國有財產的處分權限則不適用。因此,根據這些法律及判例,國有財產的處分必須經由國有財產局的核定,以確保合法有效。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之。

(0580110 制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57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