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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56有價證券之核准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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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准予以出售。
  2. 2.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56條,有價證券若要進行出售,需要經行政院的核准。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經行政院核准的有價證券出售,需要財政部獲得審計機關的同意並按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這意味著在進行出售之前,任何國有財產包括有價證券都需要通過行政院的核准。在核准的過程中,財政部需要取得審計機關的同意並按照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出售事宜。 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一家國有企業擁有某些股票並且希望出售這些股票,該企業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准。在核准過程中,財政部必須尋求審計機關的同意,並遵循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比如進行相關的申報手續和交易所要求的程序。只有在取得核准後,該企業才能合法地出售這些有價證券。 這個例子展示了國有財產法第56條中,有價證券的核准出售的過程和要求。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 名詞
  • 證券交易法法規
(0580110 制定)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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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56 條規定:「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