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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56 條(有價證券之核准出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准予以出售。
  2.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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