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第56條,有價證券若要進行出售,需要經行政院的核准。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經行政院核准的有價證券出售,需要財政部獲得審計機關的同意並按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這意味著在進行出售之前,任何國有財產包括有價證券都需要通過行政院的核准。在核准的過程中,財政部需要取得審計機關的同意並按照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出售事宜。 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一家國有企業擁有某些股票並且希望出售這些股票,該企業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准。在核准過程中,財政部必須尋求審計機關的同意,並遵循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比如進行相關的申報手續和交易所要求的程序。只有在取得核准後,該企業才能合法地出售這些有價證券。 這個例子展示了國有財產法第56條中,有價證券的核准出售的過程和要求。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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