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 56 條(有價證券之核准出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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