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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55非公用財產類動產之改裝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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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2. 2.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法第55條規定了非公用財產類動產的改裝標售事項。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不堪使用的非公用財產類動產(例如設備、設施等)可以進行標售,或者拆卸後進行改裝或標售。標售或拆卸、改裝的程序需要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向財政部報經批准,然後再經審計機關核轉報廢後進行。具體的案例可以是,一間政府機關有一部舊的辦公設備因為年久失修已經無法正常使用,根據國有財產法第55條的規定,該部辦公設備可以進行標售或者拆卸改裝的程序。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 名詞
  • 名詞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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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55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