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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55 條(非公用財產類動產之改裝標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2. 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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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II 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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