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55條規定了非公用財產類動產的改裝標售事項。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不堪使用的非公用財產類動產(例如設備、設施等)可以進行標售,或者拆卸後進行改裝或標售。標售或拆卸、改裝的程序需要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向財政部報經批准,然後再經審計機關核轉報廢後進行。具體的案例可以是,一間政府機關有一部舊的辦公設備因為年久失修已經無法正常使用,根據國有財產法第55條的規定,該部辦公設備可以進行標售或者拆卸改裝的程序。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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