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條,國有財產的範圍包括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和權利。具體來說,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和天然資源;動產指機械設備、交通運輸及其設備,以及其他雜項設備;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的股份、股票和債券;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和其他財產上的權利。而動產的詳細分類則應根據行政院的規定進行辦理。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規定辦理。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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