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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4 條(國有財產之種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公用財產兩類。
  2. 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3.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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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an0813
6 days ago
高普初考
非公用財產,例如:山林、水力、礦產、有價證券等等。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II 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III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學說:公物:「直接」提供公物使用之物,並處於「公權力」支配 所有權歸屬並非重點 🔵陳敏師:利用「物的交換價值」為「財政財產」,非公物 例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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