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公告。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刪除)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