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42-1 條規定,如果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在限期內補正,如果在限期內無法完成補正,或者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保護公益,則可以退回該申請案件。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及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全權委託投資基金新制與改革之探究》中提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如果這些文件不完備或者應包含的事項不充分,監管機構通常會給予一段時間供其補正。如果在限期內無法完成補正,則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退回該申請案件。示例中未提及具體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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