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二 章 新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新生
各校招收新生,應於招考前擬定招生辦法報請本部核准,未經核准前,不得先行招生。
新生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其條件及年限由各校自訂。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者,各校應同意其保留入學資格。
各校招收新生,應於招考前擬定招生辦法報請本部核准,未經核准前,不得先行招生。
新生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其條件及年限由各校自訂。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者,各校應同意其保留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