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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二、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第 3 條
  1.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2.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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