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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3

  1. 1.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2. 2.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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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 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