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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4

  1. 1.學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2. 2.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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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4 條規定:「學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