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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文化部
  • 附件: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範圍。
  2. 本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等。
  1. 本園區提供申請區內之空間場地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2. 如係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須由文化部及所屬提出場地使用申請),免收相關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