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藝研發實驗室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03 月 2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所稱實驗室設備,指陶藝研發實驗室所保管之各式電窯與球磨機。
- 本實驗室設備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或設籍於中華民國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個人。
使用陶藝研發實驗室設備,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使用電窯依使用規格與方式不同收費數額如下: (一)大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六百五十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中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三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四百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小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二、申請使用球磨機依使用機型不同收費數額如下: (一)大型球磨機: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二)快速球磨機:每次新臺幣六百元。
本收費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