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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本院院務會議,每二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主任秘書、參事及各單位主管均應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 (列) 席。

本院辦公時間,除業務需要之單位得酌予更訂外,悉照規定時間辦理。

例假及夜間應派員輪值,遇有急要公務,院長或副院長得指定有關人員到院辦公。

本院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