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院務會議,每二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主任秘書、參事及各單位主管均應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 (列) 席。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第23條,該條規定了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務會議的頻率和組成,每兩個星期舉行一次,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院長主持,並且要求副院長、主任秘書、參事以及各單位主管必須出席,同時在必要時也可以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參考資料: -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中華民國故宮博物院網站,https://www.npm.gov.tw/exh96/gov-law.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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