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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院務會議,每二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主任秘書、參事及各單位主管均應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 (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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