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的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當院內的各級人員因事情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或需要請假時,應按照規定指定或委託合適的人員代理其職務,並且代理人對於代理的職務應該負起責任。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條例》。根據這項條例,當博物院內的人員因事情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可指定或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內應該負起責任,並且履行原本職務所需要的義務。例如,如果某位博物院的館長因病請假,則院方可以指定其他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來代理館長的職務,代理人就需要負起館長的責任,確保博物院的日常運作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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