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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8–225

18
主任秘書承院長、副院長之命,協調各單位業務之進行,並指揮監督秘書室所屬人員處理該室主管業務。
19
處長、組長、室主任承院長、副院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處理主管業務。
20
各處、組、室所屬各級人員,對主管所交辦事項及公文處理,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積極負責辦理。
21
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22
本院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