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組、室所屬各級人員,對主管所交辦事項及公文處理,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積極負責辦理。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第 20 條,各處、組、室所屬各級人員在處理主管交辦的事項和公文時,必須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積極負責辦理。這表示該條款要求該博物院所有部門的職員們要積極處理主管所交辦的事務並且處理相關的公文,同時要遵從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該條款目的在確保各部門的職員都履行他們的職責並且積極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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