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為移交受刑人至其本國執行,以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特制定本法。
移交受刑人依我國與移交國簽訂之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 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 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