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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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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 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 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外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3條的釋義: 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根據資料所述,受刑人即被告曾維前犯侵占、收受贓物、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月28日,以93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並於94年2月15日確定在案。 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根據資料所述,受刑人竟於緩刑前之92年7、8月間,故意犯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於緩刑期間之97年2月15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53號判決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確定。 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資料中沒有提到遣送的相關內容,所以無法提供更多的解釋。 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移交行為,所以無法提供更多的解釋。 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外國。資料中未涉及移交國的情況,所以無法提供更多的解釋。 因為資料中只提及了「受刑人」和「接收」的相關內容,對於其他條款缺乏相關資料,所以無法進一步解釋其他條款的含義。

立法沿革 1

(1020104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   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   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外國。

立法理由用詞之定義。

  • 受刑人名詞
(1020104 制定)

用詞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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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 二、接收: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