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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為移交受刑人至其本國執行,以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特制定本法。
2
移交受刑人依我國與移交國簽訂之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 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 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外國。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