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移交受刑人至其本國執行,以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特制定本法。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移交受刑人依我國與移交國簽訂之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
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
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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