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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一 章 假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一 章 假釋

(刪除)

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