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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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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當受刑人申請假釋時,他們的教化、作業和操行分數需要達到一定程度。一般受刑人在最近三個月內的教化、作業和操行分數都應該在三分以上,而少年受刑人則需要在最近三個月內的教化分數達到四分以上,操行分數達到三分以上,作業分數則需達到二分以上。 參考資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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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