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當受刑人申請假釋時,他們的教化、作業和操行分數需要達到一定程度。一般受刑人在最近三個月內的教化、作業和操行分數都應該在三分以上,而少年受刑人則需要在最近三個月內的教化分數達到四分以上,操行分數達到三分以上,作業分數則需達到二分以上。 參考資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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