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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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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9 年 07 月 31 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 45–46
共 2 條
第 45 條
開啟 ›
第一級
受刑人
之接見及寄發書信,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第 46 條
開啟 ›
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所稱「適當場所」,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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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化
§ 41–44
下一章 →
第八章 給養
§ 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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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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