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第一級受刑人的接見和寄發書信不受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和監獄紀律。這意味著第一級受刑人可以隨時接見家屬和寄發書信,但必須遵守監獄的管理規定,使得接見和書信不會干擾到監獄的正常運作。具體的例子在上述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我無法提供更多有關此條的範例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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