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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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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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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所稱「集會」,指左列集會而言: 一、級會:依各級教育班次舉行之。討論學習心得或教化人員所指定之題目。 二、工作檢討會:依作業或工場類別舉行之。討論作業之得失,作業技術心得之交換,工場設施之改進等事項。 三、生活檢討會:依管教區為單位舉行之。討論有關本身之學業、娛樂、飲食、起居事項,作為自我檢討之依據。
前項集會之時間、地點、方式,應由教化、戒護兩科會商報請典獄長
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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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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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受刑人之調查及分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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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累進處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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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禁及戒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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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作業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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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化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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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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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給養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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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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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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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假釋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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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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