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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稱「集會」,指左列集會而言: 一、級會:依各級教育班次舉行之。討論學習心得或教化人員所指定之題目。 二、工作檢討會:依作業或工場類別舉行之。討論作業之得失,作業技術心得之交換,工場設施之改進等事項。 三、生活檢討會:依管教區為單位舉行之。討論有關本身之學業、娛樂、飲食、起居事項,作為自我檢討之依據。
  2. 前項集會之時間、地點、方式,應由教化、戒護兩科會商報請典獄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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