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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據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代行檢查之儲油設備,以儲油槽之內外部檢查為範圍。
  2.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