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如下: 1. 本辦法的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負責代行檢查儲油設備,範圍包括儲油槽的內部和外部檢查。 2. 中央主管機關依照本辦法的執行事項,可以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石油管理法及相關法規,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負責代行檢查儲油設備,範圍包括內部和外部的檢查。中央主管機關則可以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這表示代檢機構負責檢查儲油槽的各項要素,例如儲油槽的結構、設備以及內部檢查等。同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指派其所屬機關負責執行這些業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