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代檢機構: 一、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學術機構或法人。 二、曾從事儲油設備或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法人。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擁有以下資格之一的機構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代檢機構: 1. 具有兩年以上從事機械或設備研究、設計、檢查等工作並具有成績的學術機構或法人。 2. 具有兩年以上從事儲油設備或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檢查等工作並具有成績的法人。 例:某公司是一家具有豐富研究和設計經驗的機構,專門從事石油儲油設備的相關工作已超過兩年,並且有一系列成功案例可以證明其成果。該公司符合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的要求,因此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成為代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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