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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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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代檢機構: 一、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學術機構或法人。 二、曾從事儲油設備或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擁有以下資格之一的機構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代檢機構: 1. 具有兩年以上從事機械或設備研究、設計、檢查等工作並具有成績的學術機構或法人。 2. 具有兩年以上從事儲油設備或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檢查等工作並具有成績的法人。 例:某公司是一家具有豐富研究和設計經驗的機構,專門從事石油儲油設備的相關工作已超過兩年,並且有一系列成功案例可以證明其成果。該公司符合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的要求,因此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成為代檢機構。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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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代檢機構: 一、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