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檢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油槽內外部之檢查能力。 二、具有固定獨立設置之代行檢查辦事處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足夠容納全部人員辦公室作息之空間,總面積應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置備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 四、置符合第五條規定之代行檢查業務主管一人以上。 五、置符合第六條規定之代行檢查員二人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設施。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代檢機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具備油槽內外部的檢查能力。 2. 設有固定獨立的辦公處所,並擁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和足夠的辦公室空間,總面積應在100平方公尺以上。 3. 配備符合附表一規定的檢查設備和器具。 4. 擁有至少一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代行檢查業務主管。 5. 擁有至少二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代行檢查員。 6.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必要設施。 參考資料: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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