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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檢機構代行檢查業務主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工業技師資格,曾從事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二、具有機械或設備甲級技術士資格,曾從事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工程科系畢業,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設計或管理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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