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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代檢機構應於指定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填具申請書重新申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