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三 節 潮濕場所
第 十三 節 潮濕場所
第 608 條
潮濕場所內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電纜配線。
第 609 條
- 在浴室或其他潮濕場所不得裝設懸吊式線盒。但有防水氣滲入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 若裝設懸吊式線盒者,應採用防水導線,且不得有接續或分接;該線盒以下應採用防水之無開關燈頭。
第 610 條
- 浴室內裝設插座者,應依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其裝設位置應遠離浴盆、浴缸或淋浴間等處,使人不可觸及該插座。
- 浴室內裝設之照明燈具應能防水及防鏽,其控制開關之位置應遠離浴盆、浴缸或淋浴間等處,使人不可觸及該開關。
第 611 條
在潮濕場所裝設之電動機及其他用電器具應採用具備防濕或防水功能者。
第 612 條
裝設於潮濕場所之電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第八十七條規定裝設漏電斷路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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