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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四 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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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
第 35 條
依原
獎勵投資條例
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
土地所有權人
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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