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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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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5條,未開發的工業用地可以依照第二章第二節的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的申請。這意味著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該土地的使用計劃。具體而言,這條法規提供了產業園區用地變更的相關程序和法律依據,以確保土地使用符合相應的規劃和法規要求。

  • 獎勵投資條例法規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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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5 條規定:「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