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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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