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申請人應視其經營事業之需要,於營運前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6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經核准變更規劃後,應依照其經營事業的需要,在開業前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文件。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在開展自己的業務之前,獲得相應的許可文件才能進行營運。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產業園區變更使用的合法性與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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