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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之土地使用人,應按原准事業計畫之行業別使用;如須變更原核准之行業別使用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原核准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如未經核准逕行變更行業別使用者,主管機關得採取措施,令其回復為原規劃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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