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之土地使用人,應按原核准事業計畫之行業別使用;如須變更原核准之行業別使用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原核准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如未經核准逕行變更行業別使用者,主管機關得採取措施,令其回復為原規劃之使用。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7條規定,對於產業用地的行業別使用有著特定要求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產業用地的土地使用人應按照原核准的事業計畫中的行業別使用該土地。如果需要變更原核准的行業別使用,則需要土地所有權人依據第二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向原核准的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如果未經核准而擅自變更行業別使用,主管機關有權采取措施使其恢復為原規劃的使用方式。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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