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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四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

§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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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