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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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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10 月 06 日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四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
§ 35
共 1 條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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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
獎勵投資條例
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
土地所有權人
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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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設置之產業園區
§ 33–34
下一章 →
第五章 附則
§ 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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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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