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在核定變更使用期限內,未依法為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得備具申請函向原核准變更之主管機關申請其用地回復為原規劃之使用;其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
依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8條,當申請人在核定的變更使用期限內未進行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等工程時,可以提交申請函給原核准變更的主管機關,申請將用地回復為原規劃的使用方式。然而,已繳納的回饋金將不予退還。也就是說,如果申請人在核定的變更使用期限內未進行有效的工程,不能取回已繳納的回饋金。 參考資料: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8條 - 行政院經濟部工業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8012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