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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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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核定變更使用期限內,未依法為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得備具申請函向原准變更之主管機關申請其用地回復為原規劃之使用;其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8條,當申請人在核定的變更使用期限內未進行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等工程時,可以提交申請函給原核准變更的主管機關,申請將用地回復為原規劃的使用方式。然而,已繳納的回饋金將不予退還。也就是說,如果申請人在核定的變更使用期限內未進行有效的工程,不能取回已繳納的回饋金。 參考資料: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8條 - 行政院經濟部工業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80122

  • 核定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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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8 條規定:「申請人在核定變更使用期限內,未依法為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得備具申請函向原核准變更之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