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變更規劃,應自領得完成使用之相關證照之次日起一年後,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9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完成使用相關證照後的次日起一年之內,才能再次依照該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這意味著申請人在申請變更規劃後,必須等待一年的時間才能再次進行用地的變更申請。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變更規劃的申請者有足夠的時間來落實和使用先前已獲批准的變更規劃。該條的參考資料為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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